广东省佛山市居民大明,从油价上涨中嗅出商机,打起了非法卖油的主意。
大明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台加油机,自行焊接了一储油罐,将储油罐安装在自己的面包车上。

大明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购进的汽油储存在自己改装的储油箱内,然后雇佣小明以低于市场价2元左右的价格在郊区村镇进行销售。
小明在销售汽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面包车内缴获0.51吨汽油。
大明主动投案,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元,小明退缴赃款人民币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明和小明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大明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小明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改装的面包车以及退交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汽油是燃点较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汽油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有权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汽油,私人无证买卖汽油和运输汽油均是违法行为。 汽油属于专营、专卖物品,同时,汽油也属于危险化学品,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险情,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方能进行经营。

违规销售汽油,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作业罪。
非法经营汽油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获利在1万元以上的,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运输和储存汽油造成社会危害的,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虽然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
大明和小明在村镇从事非法储存、销售汽油的作业行为,其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没有达到非法经营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标准。但是,他们非法改装的加油车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没有配备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具有引起汽油泄漏、爆炸、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风险,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经营者本人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严重损害,所以,他们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

小编提醒,非法私油来源不明,质量难以保证,改装的加油车辆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装置,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是一颗定时炸弹。